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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3年威尼斯雙年展香港館的公共操守提出問題
– 楊陽
(部份由張慧婷、李心怡翻譯)
香港自2001年起參與威尼斯雙年展,今年一改以往由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的公開徵集計劃書方式,變為由藝發局委約西九文化區視覺文化博物館M+(M+)合作,M+行政總裁李立偉擔任總策展人。單看過去籌備參展問題之多,政策似乎有改善的必要。例如2009年,藝術家白雙全在展覽開幕前三個月才正式得到通知獲選,籌備時間過於緊迫。2011年,由於有關於申請程序的投訴,藝發局在評審面試後取消了整輪申請,並重新展開第二輪申請,幾個本來參選的團隊都參與聯署行動質疑藝發局的做法。但是,今年的政策改動惹人疑慮,卻別有因由.
一、合理性、合法性
首先,就著雙年展的參與權,以往以平等參與為原則,如今的新方式以委約進行,是大原則的改變。可是,當局卻沒有向公眾解釋為何在芸芸政策中擇一而棄其他,或是曾考慮過其他那些方案。另外,是次政策改變對將來在雙年展中展示香港藝術的機制有甚麼意義和影響,以至藝發局和 M+的「合作」是否會進一部建制化等議題,理應有公眾和業界的討論。早在2006年11月23日, 西九龍文娛藝術區核心文化藝術設施諮詢委員會轄下的博物館小組發表新聞公報,宣佈成立「新文化機構」M+,其任命為「以超越傳統概念及跨界別的嶄新手法研究及展示視覺文化。」 召集人羅仲榮並說「小組十分重視M+的研究及教育角色」。不同機構於香港藝術發展的各個層面上的職責,制定怎樣的政策達至怎樣的目的,都牽涉如何為社會建立和維護藝術價值的嚴肅問題。究竟M+被邀策劃這傳統雙年展內的香港館展覽,跟它原本的任命,以及這次合作跟香港藝術未來發展方向有甚麼關係,兩個機構都未有向公眾詳細解釋。相反,藝發局把合作說成是與M+的一次「實驗」,把公共事項當成為只是兩個機構之間的事,不鼓勵公眾討論。這做法其實是在鼓吹一種思考習性:藝術不是為所有人而是為少數而設的。因此,這不僅是沒有咨詢業界和公眾的程序問題,更重要的,是當局違背了作為獲授權專責香港藝術發展的公營機構的根本使命,放棄了引發有關藝術價值的公眾討論和建立瞭解和欣賞藝術的公共文化的機會。
二、自由與責任
所有人都重視自由。我們重視為自己選擇怎樣生活的自由,表達我們的歷史,以及創造社會和文化意義的自由。這些自決的自由,只有在承認他人都同時享有才得以成立。這種相互性為我們的自由設下限制,把我們由從以個人喜好為本的自由引領到以道德為本的自由。當我們自覺地這樣做,就承擔了雙重身份:既是個人,又是社會的一員。兩者可能會有衝突,但我們仍然這樣選擇,因為我們明白唯有自由與責任共存,我們才是真正的人。這些責任包括:聆聽別人,在即使無法認同的情況下理解差異,面對擊倒自己信念的有力論據仍然保持謙虛。
藝發局和M+於回應公眾詢問有關政策轉變時皆提及自由,但都未有提到以上說的公民自由。當被問及會議紀錄能否公開,藝發局主席王英偉指藝發局的委員會議以閉門形式進行,是為了讓委員在大會中「自由交流意見」,若將會議紀錄公開將損害這種自由。M+行政總裁李立偉以「策展自由」為理由,單方面設立公眾知情權的限度,並指出選擇藝術家不應藉「投票、委員會或在壓力下」決定。這兩種以「自由」作申辯的方式有混淆視聽之嫌,原因有二。第一,他們提出的「自由」,實是淩駕於公眾所享有的基本自由,當我們說某種自由更值得被維護,而其他自由則要被犧牲,那麼,我們正在談論的,究竟是所有人平等享有的自由,還是少數人的特權呢?第二, M+所描述的自由彷彿可以與公眾分隔開來,其實是將自身與公眾(或「選票」)置於對立。在香港還未有一群對藝術好奇和關心、廣泛且接受力高的公眾時,將業內人士隔絕於公眾以外,是明智的策略嗎?藝術要長遠及持續地發展,有賴高質素的、會提出問題和態度開放的公眾,採取孤立而非參與式的政策,是可取的嗎?
策展自由不是高人一等的自由。就以新聞機構所維護的編輯自由作比喻。記者和編輯保衛編輯自由並不是出於其專業高人一等,而是出於認同所有人皆有接觸資訊的平等權利。策展自由同樣受到授權予策展的權力所限制。說策展自由建基於基本公民自由,並不是說藝術沒有優劣之分。在公營機構行使策展自由,有雙重意義:在運用專業知識、傳遞獨立思考及理據的能力的同時,讓它隨其公共目的所限制。這種既專業又公共的雙重能力,令自由有了脈絡,既專業又仍然能廣泛地與公眾相關。這並不容易辦到,但在被賦予公民職份的公營機構,這是不可或缺且崇高的職責。
策展是一種價值判斷。策展以知識、脈絡設置、選取、呈現和表達的方式來尋找藝術的價值。策展藉這些方式提出了與市場不同,甚至衝突的方式來看藝術。透過學習和討論這些差異,我們的公共生活和藝術的公共生活才會變得豐盛。優秀的策展必會好好顧及藝術普世的人文價值—它的自主及爭議性,因此也必定不是思維單一的;能夠顧及他人,作負責任的行動,恰好是自由的展現。這亦即是藉限制去理解自由,藉依賴去理解獨立。若欠缺此知性及公共性的思維,任何「世界級」策展皆無異於豪宅廣告的空洞標語。
後記
自六月份當局宣佈參展安排至今, 我有幾點觀察,在此稍作補充。
一、 關於事情的定性
2012年10月3日, 藝發局於公眾論壇發佈聲明,說過去「每屆展覽都由不同的策展團隊籌備,欠缺固定的工作團隊承傳經驗」,這也成為要跟M+合作的理由。把承傳看作為以委任一個策展團隊而達至,不但表示藝發局對怎樣的條件能構成整體的、並非只則重策展一項的承傳的想法模糊有,也顯露了局方一直在屬於自身職責的領域(例如場地資料、宣傳、紀錄和研究工作)都未有做好。與此同時,M+強調自己是被邀請的,是被動的,業界也有聲音說M+是受害者。我不同意, 因為M+作為一個公營機構有其任命,要理解自身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沒有一個專業機構能只在空中樓閣中運作。M+承諾跟藝發局合作, 卻在引發公眾不滿時跟藝發局保持距離, 似乎對藝發局作為香港本地藝術發展的任命和職分一點不理解、不關心,這樣的「合作」, 又顯示M+對整體本地藝術發展的承擔有多少? 承擔非屬個人,否則它就變成英雄主義;承擔也非由一個機構獨佔,否則它就變成政策傾斜。
二, 是誰的事情: 專業與公眾之間
Louis Menand於十九世紀歐美專業組織如何成為認可專業水平的機構的研究當中,指出當這些組織提出一套專業資格的時候,也是為社會價值重整 (redistribution of certain social values)。這時候, 個人(有別於由機構認可的專業人)每每會變得在身分上感到不自由,也會比之前較難做到要做的, 較難在利益的競爭中堅守路向[1]。正因專業有其社會性和社會意義,公營機構對專業水平的界定,也應該是建立良好操守及其社會價值的過程。這些都是專業的公共性,也是專業在公共領域產生意義的責任,這也就是我在上文說的雙重責任。可惜,兩公營機構一直只說不是所有工作都能「公開」,這又見它們對「公」的粗略對待及其構成原素的矮化。我要重申,這不只是程序問題,而是理念之辯。「公」,是對公平、公義的取態,這當然艱巨,但這也是它的意義和力量的來源。香港仍未有公共檔案法,也未有資訊自由法,這也會是我們將來要努力的方向,好讓公營機構以公眾為任命的職份與法理更清晰。
[1]“The autonomous individual is now figured as less free than the person who operates as the extension of an organization – less free because less secure in his sense of identity, less likely to get done what he wants done, less able to hold his course in the winds of competing interests.”Menand, Discovering Modernism. T.S. Eliot and His Contex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118-9.